前面兩篇 大概介紹了一下這個事件的因果關係.
但是傻份不清的人都是 有些誤以為我支持暴力.
不然就是在吵 言論自由高於宗教汙辱.
第一我沒有完全支持暴力.
但我能理解 為何對方想要使用暴力.
在第一篇就寫過了 那也是因為查理周刊蓄意的刊登一連串汙辱他們宗教之事.
這也算是一種暴力 只是這種暴力是用漫畫嘲諷和上電視對穆斯林嗆聲.
再來 我也沒說我不支持言論自由.
在第一篇早就寫過了:我們本來可以不需要法律...
結果現在 言論自由需要法律來保障.
既然你有言論自由 但也不是無限上綱.
你有自由 但為何就可以用你的自由來汙辱別人呢?(穆斯林的立場)
就像這些人在抗議:就算汙辱你的宗教,為何你可以恐怖攻擊呢?(法國人的立場)
這還不就是一種 因果關係嗎/
現在要寫的是
"我們本來可以相親相愛的"
如同我之前所寫 我們本來可以不需要法律的.
但是人之所以為人 而不是神或佛.
就是因為頭腦會把人帶向極端.
什麼是極端?blog之前的文章都有提到一些.
太自由了 就會開始比較.
為什麼他可以?我不可以?
之前就會開始攻擊彼此.
所以 法律就印運而生.
太自由之後 就會跳到另一個極端.
就是批判、比較的極端.
我們本來是可以 相親相愛的.
就像一家人 自己的姐妹開心、自己也開心.
姐妹有各自己老公或男友 可以相安無事.
彼此都開心.
如果因為不認識、不小心而愛上同一人 也會互信互愛的解決.
但是呢 因為我們已經變成傻分不清的人.
失去和神和佛的連結.
也失去互相愛護的天性.
反而變成 彼此競爭、傷害.
我們看到現在的小三.
介入別人的婚姻或感情 還不知道廉恥和羞愧.
反而覺得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或是狡辯自己只是學生 死不承認有姦情.
當然元配老婆或女友 就會受到傷害.
在台灣 還可以抓姦、在法律上還可以當成呈堂證供.
在國外 根本不鳥這種事.
但不管在哪裡 清官是難斷家務事.
也就是法律只能保障物質 但卻保障不了我們的心.
即使法律判贏了 自己也不再愛了.
感情早已受到傷害.
如果我們本來就相親相愛的 根本就不會有傷害彼此的言行.
我不會去諷刺阿拉.
阿拉的支持者也不會來殺我.
我不去介入別人的家庭.
別人自然也不會來攻擊我.
我不需要法律來規範我的言論 我也不會去嘲弄阿拉.
我不需要法律來規範我的行為 我也不會去介入別人的家庭.
但是呢 現在的人是嘲弄了阿拉.
再來玩法律文字遊戲 遊走言論自由的邊緣.
不然就是介入別人的家庭 再來使用法律保障人權的條文.
或是自己明明先出來開記者會承認自己有貪汙.
在獄中被關了一陣子 再來喊冤是政治迫害.
或是裝病 吵著要保外就醫.
其實這些呢 要吵也吵不完.
就像辯論 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死不承認也可以.
這也是我一直在寫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你永遠可以辯解 你有你的權利.
但是當相同的事也發生在你身上的時候 你不受傷嗎?你能忍受嗎?
就像當初喊著要打擊貪汙的.
讓他當選了 他卻也是一樣貪汙.
貪汙了自己也先出來承認了 被關在監獄也可以再喊冤.
這樣根本吵也吵不完.
所以當你的保外就醫被卡在車陣而無法快速執行的時候.
也沒什麼好意外的.
自己先賴皮不要臉~自己也遇到無理之事.
唯有高意識、心胸開放之人 才能明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也才能真正做到.
其它的在封閉意識之中 低能量低智慧的.
是很難明白 也更難做到的.
不論你是什麼宗教、什麼國家、什麼人種...
這個宇宙法則 是通用的.
祝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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